公摊面积又惹争议了。 8月18日,“山东青岛一小区业主购房后发现公摊面积占比高达46%”冲上热搜,随后的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一则对《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答复迅速出圈,答复称,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不过8月31日,据媒体报道,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房地产市场处有关负责人对此回应,“住建厅网站上登的是一个上报住建部的建议,部分媒体有过度解读之嫌”。 9月1日,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分析,当下公摊面积常常引起争议纠纷,是因为老百姓对公摊面积规则不太清楚,如包含什么内容、计算规则,以及开发商在其中的可决策空间。
图片来源:摄图网_501612519 官方层面首次回应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网站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王凤华委员《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答复,委员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需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答复指出,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的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内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对防止出现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减少购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于公摊面积取消与否,业内争议不一。 有观点认为,多半不会通过。现在各种税费是按照建面收取的,建筑面积如果不作为房屋交易中的标准计量方法,难道提高费率?以前买了房子的怎么办?两三年前买了房子还没有办不动产证的怎么算? 还有观点认为,取消公摊面积,亏的是购房者,因为期房制度没有改变,购房者盯着房子公摊,还要警惕不合理促销背后的交房风险。 不过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此次内蒙古对于公摊面积制度的存废提出了正面回应,具有积极意义。这是目前官方层面对于公摊面积这个热门话题的首次回应,势必使得过去民间讨论较多的问题更受政府层面关注,对于保障购房者权益等具有积极作用。 李宇嘉补充说,立法目的出发点是不错的,维护购房者权益,让购房者明晰购房面积包括专有面积和共有面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摊面积。同时明晰公摊面积包含什么内容,在规划、预售等环节,明确告知购房者,更重要的是信息透明和公开,让购房者也能消费得明明白白。 公摊面积对定价结果影响不大 据法制日报《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仅61平方米》,购房者购买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却发现套内面积只有60多平方米;购房时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31%公摊面积,收房时却变成了46%。 事实上,公摊面积被诟病,除了面积大小外,还多因其规则不透明,以及各方在其中宽泛的操作空间。2001年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共同组成。具体来说: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而公用建筑面积一般由以下两部分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李宇嘉认为,当前公摊面积对房价影响并不是特别大,因为购房者在买房时肯定是包括两部分的,即专有面积和公摊面积,包括墙体、电梯井、楼道、过道等等公共空间,购房者也必须付费。 “按照当下土地出让规则,开发商拿地时,实际是整个居住部分和公共配套的部分,所以对定价最后结果影响不是很大。” 严跃进也表示,若改革公摊面积制度,则需要修改配套制度、明确概念和计价方式、做好宣传和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这方面是有压力和难度的。 |
新闻投稿联系 QQ:48304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