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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反腐斗士被以“情况说明”定罪遭质疑 上诉案15日开庭

时间:2015-05-11 19:19 来源:北青网  ■  网络 点击:
2013年12月13日,经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曲周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3)曲刑初第35号判决书,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振江有期徒刑14月,距其被押的2012年10月26日,还有十多天就14个月。
王振江上诉后,2014年6月14日,邯郸中院作出(2014)邯市刑终字第44号判决以“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与原判决一致。王振江再次上诉至邯郸中院。邯郸中院将于2015年5月15日上午九时在该院第三审庭开庭。
王振江系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人,热衷于反腐,曾经将当地一科级干部举报后“双开”,移交司法机关。被捕时是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主管的中国科技创新发展促进会廉政与腐败研究中心调研员。
王坚称他之所以有如此遭遇,根本原因是他代理赵颜忠强制猥亵妇女案期间,向涉县时任县委书记范保平(现任邯郸市政协副主席)反映该县个别领导干部涉嫌重大违法违纪,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最终遭致打击报复, 本人遭关押判刑,兄弟姐妹受连累,儿子不能如期举办婚礼,老父亲气绝身亡,连送别父亲见最后一面的要求也被拒绝....
从2014年始,王振江一直向中纪委、中央第六巡视组、河北省纪委等部门,实名挙报范某某重大违法违纪,被人之为“反腐斗士”。
以检方《情况说明》代替法律文书遭质疑
2012年10月18日晚饭时,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中队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就“赵颜忠强制猥亵妇女案”来到王振江儿子家二楼客厅,向赵妻史凤菊询问材料,在王振江要求来人出示证件和法律文书时发生争执。随后该县巡特警大队翻墙破窗户进入二楼客厅,关闭电源,将王振江等7人打伤住院。后经县有关领导协调化解。蹊跷的是,2012年10月26日,该局却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王振江拘留,并与11月30日批准逮捕。
据王振江案法律文书显示,王于2012年11年30日涉县检察院批捕后,因证据不足,2013年1月26日案件被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涉县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月13日起诉,3月21日涉县法院受理,3月26日送达王振江起诉书。5月9日邯郸中院指定曲周人民法院审理。
2013年6月17日即王振江被关押九个月后,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曲周检察院再次退回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涉县检察院才于7月15日出一份《情况说明》:“涉县法院审理被告人赵彦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作出(2012)涉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宣告被告人赵彦忠无罪。宣判后涉县检察院提起抗诉,该案二审期间,涉县检察院根据邯郸市检察院的安排,要求涉县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
曲周人民法院重审后,涉县检察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又出一份《情况说明》:“赵彦忠案在二审期间,邯郸中院要求补强证据,其中涉及到对赵彦忠妻子史凤菊进行重新询问,后我院据此通知涉县公安局对此项证据进行核实。”
  曲周法院用这两份相互矛盾的《情况说明》替代应由邯郸中院、邯郸检察院出具的关于赵颜忠案件的延期开庭审理决定书、邯郸检察院补充侦查建议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等法律文书;用郝保军、张学清、张春庆陈述替代询问通知书,属偷梁换柱。以此认定郝保军、张学清的行为属依法执行公务程序合法,认定王振江等人妨害公务显然有背法理。
焦点:是执行公务还是滥用职权?
曲周县人民法院(2014)曲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显示,认定郝保军等三人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证据是依据(2012)邯市刑终字第187号刑亊裁定书和涉县检察院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
王振江辩护律师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占义律师认为,证据表明,赵颜忠猥亵案在邯郸中院二审诉讼期间,法庭并没有宣布延期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案件诉讼期间不能进行证据补充侦查,除非法庭宣布延期审理,或者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书,法院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书,检察院作出补充侦查决定书和侦査提纲等法律文书。且几次开庭均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据此,不能认定涉县警方郝保军等三人的行为为依法执行公务,而是滥用职权。
另外,张春庆不具备执行公务主体资格;最关键的是三人无合法法律文书作依据。
该刑事判决书,还以以石炜、赵恩义、王囯红、张凯强、窦小川、刘晓亮、王志永的上岗证明,以涉县公安局印发的巡防队员王志永的上岗证、涉县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来认定巡防队员出警有依法执行公务资格。
罗占义律师认为上述认定非法,因为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证件由河北省政府委托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和监管,加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所出示证件逾年度的,公民、法人等有权拒绝配合。
根据王振江提供的视频显示,郝保军等人到王家没有出示证件,王向巡防队员索要执法等证件未果。
诉讼申请没得到回应
王振江称,一审庭审前,曾向曲周法院提交排除非法证据、鉴定视频、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等申请,但均未采纳。
如,向曲周法庭提交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已通知涉嫌非法取证的侦查员出庭作证,但庭审中又宣布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程序明显违法。
王还针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案发现场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交了声像资料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不仅未当庭播放视听资料,且置鉴定申请于不顾,在庭审笔录未经其核对、确认、签字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王认为程序严重违法。
王表示将向邯郸中院继续提交申请,因为这些对自己有利。
案件审理可能还将有一个曲折的过程,但王振江等坚信,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社会的今天,真相只会暂时掩盖,阳光终会驱散云雾,公正判决有一天定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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