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经过公园摔倒,公园管理人要不要担责?近日,西安市雁塔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小明(化名)在西安某公园内部河堤路骑车时,因路面凸起导致小明摔倒,经医院诊疗小明为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住院费用已通过医保报销。伤情稳定后,小明至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误工期8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经小明与公园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将该公园管理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0余万元。 据了解,雁塔法院收到案卷后,发现本案已有鉴定结果,原告损失数额明确,因此迅速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尽管双方对鉴定结果及损失数额并无异议,但由于现场并无监控,双方对事故发生时部分事实争议较大,双方责任比例无法确定,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在庭审中,被告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发生事故的准确地点,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且,原告自身亦存在未靠右行驶、骑行超速、未正确佩戴头盔等过错。被告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受案登记表、事后现场照片、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等予以证明。此时,原告愿意与被告协商责任比例,法院承办人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仍无法对比例达成一致。 “本案事发现场通过现有证据确无法准确还原,若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距双方心理预期均有差距,此事无法一次解决。”承办法官告诉记者。通过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释明权利义务,在多次沟通下,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支付赔偿款项,原告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免受侵害。义务人是否负有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要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安保能力和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状况等多个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日常生活中应结合自身活动能力进行自主判断,尽量避免危险产生,以免给自身及他人带来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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