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联系:QQ:1979263030
华夏传媒网
今天:

甘肃一教师被指侵犯男学生,律师:刑法不构成强奸

时间:2024-04-13 12:05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  佚名 点击:

    目前教师马某某已被批捕

  4月11日,一则关于“甘肃白银市会宁县某中学男教师猥亵男学生并致其受伤”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据澎湃新闻报道,4月11日,校方表示一个月前教师马某某已被抓获。警方和检方表示,马某某已被批捕,案件仍在办理并将移交法院。

  另据大河报报道,会宁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目前公安部门对该起事件没有作出定性,教育局暂时无法对涉事教师进行进一步处理。涉事学校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受害男生十四五岁、读初三。

 

  另有网传聊天记录显示,一位疑似往届学生称曾在晚上被马某某叫到宿舍帮忙并被留宿,半夜发现马某某脱其裤子,“我说老师你要干啥,人家说你怎么睡觉不脱裤子”。

  一名2017届的学生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马某某看上去就是一个正常的中年老师,教学不算特别严厉,但是比较不待见女学生。

  “当时我物理成绩是班级第一,但是他很不高兴。自习课上叫我出去替他批月考卷子,然后在我旁边絮叨女孩物理学得好的没几个,后劲也不足;他拖堂的时候我跟我同桌说话,非要我承认是在骂他,把我叫到办公室扇我的脸。”该学生说。

  她提到,当时有男同学曾告诉她,他被马某某叫去办公室“谈心”,结果马某某让他坐其腿上,“当时没意识到这是性骚扰,以为同学在开玩笑就笑过去了,现在想起来真的恐怖”。

  4月12日,中国新闻周刊就此事件多次联系会宁县政府办公室、县教育局及县公安局等多个部门,均未获回应。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针对男性的性侵行为比较特殊。男性也可以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但在刑法上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

  赵良善表示,但这并不意味着性侵男性不构成犯罪。就本案而言,男教师侵犯男生,如男生的年龄属于14周岁以上的,男教师则涉嫌强制猥亵罪;如男生的年龄不满14周岁,男教师则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犯强制猥亵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猥亵儿童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免责声明:华夏传媒网本栏目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华夏传媒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 华夏传媒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华夏传媒网客服热线:QQ1979263030
责任编辑:华夏传媒网

网友评论: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评论仅代表网友看法!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新闻投稿联系    QQ:48304305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本网招商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