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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儿未成年父亲偷卖房独吞房款 被判还儿子101万

时间:2021-11-25 20:56 来源:澎湃新闻  ■  佚名 点击:

     儿子寒窗苦读、备战高考时,再婚的父亲却苦思冥想该如何偷偷卖掉自己与儿子共有的房产。成功卖房后,父亲用售房款另购一处房屋,其中却无儿子的份额。儿子因此与父亲对簿公堂。

  11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判决:原告小杰对案涉房产享有50%的份额,被告张某应当根据小杰的诉讼请求向其返还卖房款所得的50%,共计101.5万元。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2016年,因老宅拆迁,小杰与其父亲张某、继母吴某共同分得一套房屋,约定由小杰占有50%房屋份额,父亲和继母则分别占有25%的份额。

  2020年6月底,张某在未告知小杰的情况下,以小杰监护人的身份代小杰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需要登记信息为由骗取小杰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证件,赶在小杰十八岁生日前几天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张某出售案涉房屋获得203万元钱款后,他另购了一处房屋,房屋产权人为他和现任妻子吴某,该房产中并无小杰的份额。

  得知真相的小杰气愤至极,认为父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利益,情节非常恶劣,遂一纸诉状将父亲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售房款101.5万元。

  法庭上,张某则辩称,事先与儿子沟通过卖房事宜,当时也是同意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某转让案涉房产时,原告小杰尚为未成年人,被告张某未经其同意即代其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案涉房产,并自行处置卖房款203万元、与妻子吴某另购房产,已经严重侵害了小杰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张某虽主张其处置案涉房产已经告知过小杰,并取得其同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小杰对案涉房产享有50%的份额,被告张某应当根据小杰的诉讼请求向其返还卖房款所得的50%共计101.5万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按期履行判决内容,小杰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张某主动将19万元交至法院,并汇报了目前的财产状况,表示愿意出让新购房产50%的份额给儿子小杰。不过,此项提议遭到了小杰的拒绝。

  后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交付小杰19万元,之后每个月再支付小杰2000元生活费,同时张某应当在五年内积极筹措钱款,支付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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