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知名主持人被指强奸,性侵证据应如何认定? 近日,知名主持人钱枫被指控涉嫌性侵一事,引发不少关注。当事女性在微博上直指钱枫曾于2019年在住处对其实施强奸,并公开了一系列具体细节作为佐证。很快,湖南卫视便宣布在调查结论出来之前,频道暂停其一切工作,舆论也对此事反映激烈。
图片来源:警方微博
8月24日晚间,面对相关争议,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当事女性曾于2019年2月15日向警方报案,指控钱某强奸,警方随即成立专案组展开综合调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于当事女性的最新指控,警方表示对方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警方发布相关通报后,舆论迅速出现分化。其中有人认为,警方在2019年认定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相当于证明了钱枫的“清白”。因此,这些人很快将矛头指向了曝光此事的女性当事人,暗示对方是在“诬陷”钱枫。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警方通报的内容,只能说明当时现场没有留下足够的物证,不足以在法律上为钱枫定罪,但钱枫到底有没有对女方实施性侵,仍需进一步的调查与厘清。 在公众的朴素认知中,警方是否立案,是检验一个人是否实施了性侵的“金标准”。一般而言,如果有人因为涉嫌性侵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大多数人都会倾向于认为事件基本“实锤”。但是,反过来讲,警方没有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是不是就意味着当事人一定“清白”呢?实际情况可能会比一些人想象的更加复杂。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角度出发,如何在强制猥亵、强奸等性侵案件中认定证据,判断案件性质,决定后续措施,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未必与大众的直观感受完全相符。对此,我们还需通过法律人士形成更全面的了解。 此时此刻,钱枫一案仍处于争议状态,涉事女性也表示将提交新的证据,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相比之下,前段时间舆论高度关注的“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已经有了阶段性的案件进展,因此更适合作为案例解释相关概念。8月25日,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则仍在调查。对于这一情况,有律师在媒体采访中作出了解读与分析。 据刘昌松律师介绍:检方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说明他至少要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比之下,王某文目前被监视居住。刑拘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立案后的强制措施,刑拘是在看守所执行,监视居住是在指定住所执行。办案机关会综合嫌疑人自身情况、有利于获取案件事实和便于工作进行等因素,选择一种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也可视实际情况转为刑拘。 检方和警方对张某和王某文采用的强制措施不同,说明两人存在犯罪行为的证据强度不同,与张某有关的证据,足以让检方提出可能判处徒刑的指控,而与王某文有关的证据,则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那么,在强奸案件中,证据一般是如何认定的呢?对此,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在其官网的一篇普法文章中写道:强奸取证一般最先考虑获得嫌疑人的体液,以及嫌疑人在受害人身上留下的毛发、皮屑、纤维等线索,环境许可时,还可考虑指纹、掌纹、脚印等许多线索,视讯影音也可以作为明证。但是,同一篇文章也提到:现代社会媒体高度发达,讲述犯罪的电影电视、网络、图书等较多,有不少的被告人通过这些讲述犯罪的媒介学会了如何处理物证,例如将犯罪现场破坏、将沾有精斑的衣物等彻底毁灭等等,这些都给公安机关对强奸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与此同时,被害人自身可能也进行了多次处理,例如清洁身体与医疗行为。这些都为公安机关对案件物证的处理与固定带来了困难。 基于这些实际情况,强奸罪在认定上确有一定难度。不过,仅凭间接证据为嫌疑人定罪,也并非绝不可能。对此,中国法院网曾于2016年公布一起重庆市审理的强奸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和检方并没有查获多少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强奸行为的直接证据,但还是通过间接证据将其定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分析中指出:刑事审判中,在没有直接证据或者直接证据较少的情况下,可以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但遵循严格的限制条件:间接证据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应当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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