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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偷拍女医护拘留10天是否太轻?

时间:2021-05-24 08:59 来源:新浪福建  ■  佚名 点击:

▲宿舍浴室内的针孔摄像头安装位置

  













▲宿舍马桶旁的针孔摄像头内存卡

  在女子浴室内偷装针孔摄像头,该当何罪?近日,导报报道“医院女宿舍浴室被偷装摄像头”曝光了漳州一医院女宿舍浴室内发现针孔摄像头一事。目前,违法男子沈某已被警方抓获,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决定对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本报报道刊登后,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和网友热议,其中,一些网友认为,对沈某的处罚太轻,起不了威慑作用,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也有网友认为,应该从重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应该判刑。

  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在女宿舍偷装摄像头,究竟该当何罪?警方为何对沈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另外,行政拘留之后,是否还可能再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针对这些疑问,导报记者采访了几位熟悉刑法的律师。

  1问

  拘留10天处罚是否太轻?

  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炜律师说,根据案例检索,全国范围对于偷拍的处罚多数情况都不重,多数案件以治安处罚进行处理。警方这样处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网友认为处罚结果太轻,不能有效震慑此类行为。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问

  安装多个摄像头 该不该加重处罚?

  许炜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属结果犯,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但是,什么样的程度才构成“情节严重”?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十分明确的标准和界限,这加大了实践中的执法难度,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对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许炜还说,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情节较重”会加重处罚,但是安装多个摄像头或者偷拍多人,是否构成加重情节,法律并未予以明文规定。对此,应根据违法程度、社会影响、行为人认错态度等情形进行进一步分析。

  3问

  装摄像头偷窥,可以判刑吗?

  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陈志煌律师认为,在社会实践中,对于偷窥行为很难定罪,偷窥法律规定中主要涉及到的是行政处罚,也可以要求进行民事赔偿,所以不涉及到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将该视频用于敲诈勒索受害人或者其他用途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偷安摄像头的处罚原则是有规定的,是否会判刑还要依据具体情况而言。但作为受害人,要有主动维权的意识。如果遇到偷窥等侵犯自己隐私权的行为,要及时运用法律的权威保护自身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问

  什么程度才构成“情节严重”?

  陈志煌律师认为,非法窃听是指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秘密监听窃听对象的言谈、动静。非法窃照是指行为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偷录他人活动或其他目标的行为。

  依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与行为人窃听、窃照有关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福建绿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才木律师也说,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明确具体哪些情况是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一般认为由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

  5问

  公安处罚之后,还能再追究刑责吗?

  福建绿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才木律师指出,此类行政处罚并不是终局性的处理。如果后续查明还有其他违法事实,因为安装摄像头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6问

  偷拍受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陈志煌律师说,除了行政处罚,偷拍隐私还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由于隐私权的特点,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相关案例

  酒店内偷装摄像头偷拍者获刑七个月

  导报记者采访了解到,此前,全国各地已有多起对偷装摄像头行为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例

  如男子陈某此前在福州多家酒店安装窃听、窃照设备。偷拍视频达30多G,600多人受害。去年6月11日上午,福州鼓楼区法院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责令陈某删除本案中所有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的照片及视频,以消除影响,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陈某是从网络交易平台上以每套设备一百余元的价格陆续购买了包含储蓄卡、针孔摄像头,以及手机App在内的4套设备用于偷拍。并以居住酒店的名义,将针孔摄像头安装在酒店房间的空调管道等地方。2019年11月,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安装的针孔摄像装备也均被拆除。

  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男子偷拍女性裙底被处治安拘留五日

  此前,厦门也有一名男子因偷拍女性裙底,被处以治安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初,集美软件园站派出所接连接到几名女性乘客反映:在地铁官任站乘坐手扶电梯时,身后一名男子突然把手机伸向自己的裙底进行偷拍。接到报警后,集美软件园站派出所办案队立即对可疑嫌疑人活动轨迹进行研判分析,部署警力开展蹲守。

  同年7月31日上午8时,民警在官任站成功抓获嫌疑人彭某,嫌疑人对其偷拍乘客私密处的行为供认不讳。据悉,彭某今年28岁,厦门人,是一名普通上班族,为寻求心理刺激,才进行偷拍。

  最终,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以治安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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