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宿州一则寻找导盲犬的消息引发关注。 发布寻狗启事的江先生称,他在导盲犬训练基地申请了3年,终于在今年2月获得了自己的导盲犬。但在9月4日,导盲犬被人“顺走”。 据澎湃新闻报道,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叫狗上车,“狗就上他的车了”。江先生家离狗狗走失地只有几十米,狗平时不乱跑,他说,“不知道昨天怎么回事,也不知是这个人引诱还是怎么回事。” 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这只导盲犬比平时自己养的宠物狗还要温顺、听话。骑车的男子,手一招,一下子这个狗就自己跳上车去了,“谁领就跟谁走”。 好在,9月6日上午,江先生从派出所领回了自己的狗。警方告诉他,有人将狗送到了其他镇的派出所。江先生对九派新闻表示,如果处罚偷狗的人,要看警方。 据报道,2010年,在中国导盲犬大连培训基地,训练每条专业的导盲犬成本核算是约12万元,但随着物价上涨,犬粮、医疗人员等成本增加,目前约为20万元。江先生是从大连基地申请到的导盲犬,该基地工作人员也对媒体表示,该犬的训练成本约为20万。 价值不菲的导盲犬被顺走,“顺走”犬只的男子是否会入刑,是否按盗窃罪论处呢?对此,九派新闻联系律师解读该事件。
【1】如在主人家门口故意牵走,便构成盗窃罪 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刘文华律师表示,从披露的案情来看,导盲犬是被人趁人不备故意牵走还是走失后被人捡获,尚不明确。趁人不备故意牵走他人的导盲犬构成盗窃罪,拾获收留走失的导盲犬则不构成盗窃罪。当事人在寻狗启事写的是“走失”,该表述如果属实,便能排除盗窃罪。 刘律师称,“如果是盲人和导盲犬在一起,导盲犬是被牵走还是走失,盲人自己也不一定清楚,是否存在盗窃最终还是要看证据。” 其称,一旦导盲犬是被人故意牵走,行为人构成盗窃罪。通常而言,被盗物品的金额越大,量刑越重。被盗物品的价值,都要通过价格评估来确定。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杨恩雄律师表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而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判断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的关键。例如,张三在路上看到一个公文包躺在地上,四周没有人,他将公文包里面的三万元据为已,该行为属于侵占。李四看见一个公文包掉在地上,旁边站着王五,他将公文包拿走,此时,李四构成盗窃罪。 杨恩雄律师认为,一般来说,在别人家门口的狗,可以认定为由该户主人所占有,因此,不考虑狗的价值,“顺”走狗的人构成盗窃罪。 【2】如果狗是被盗窃的,具体刑罚存在争议 一只狗狗价值20万,如果“顺”走狗的人没有认识到这只狗的价值,应按何数额进行量刑? 刘文华律师表示,实践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被盗物品,最终却被鉴定出天价,导致行为人背负很重的刑罚。本案的导盲犬外观上像普通犬只,但价值20万,如果是被人盗窃的,行为人面临的基准刑罚是3-10年。 刘文华律师认为,本案的导盲犬外观上像普通犬只,但价值20万,行为人面临的基准刑罚是3-10年。 其表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要对被盗物品最终的实际价值负责,无论行为人盗窃时能否完全预见被盗物品的价值。其中的基本原理是,盗窃行为人对被盗物品的全部价值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非法占有超预期价值的财物具有“放任的故意”。 而杨恩雄律师则认为,犯罪嫌疑人只有盗窃普通狗的故意,犯罪数额应该以普通狗的价值为准。 杨律师称,该案与王珞丹价值1万柯尔鸭被偷事件类似。其认为,偷鸭的妇女将一只价值上万的鸭子当成一只价值一百左右的鸭子偷走,明显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她只有盗窃普通鸭子的故意,即使鸭子鉴定价格有1万元,也不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其曾举例——2003年发生在北京的天价葡萄盗窃案。该案案情为,张三等人到某果园盗窃了几十斤葡萄,案发后发现原来这些不是普通的葡萄,而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投入40余万元的科研葡萄,经评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该葡萄一时被人们称为“天价”。 针对此案,出现了两种观点:1、张三等人不构成犯罪,他们并不知道葡萄的价值;2、张三等人主观是盗窃,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杨恩雄律师认为,如果对张三等人按盗窃40万进行量刑,明显是不公平的,他们只有盗窃普通葡萄的故意。该案件后面经过重新鉴定,葡萄价值为376元,检察院决定对他们不予起诉。 针对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将一只价值20万的导盲犬当成一只价值几千元左右的普通狗偷走,明显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只有盗窃普通狗的故意,犯罪数额应该以普通狗的价值为准。”杨恩雄律师说。 杨律师还称,关于民事赔偿,培养一条导盲犬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狗的主人可以就该成本向偷狗者主张,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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