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的“四川宜宾卖菜大姐转行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22万元”事件,央广网3月29日推出相关报道,对这起“小过重罚”事件连发三问:是否有法律依据?罚款是否过重?为何屡惹争议?让这起“小过重罚”事件再度冲上热搜,引发更大范围内的讨论和关注。 今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就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出台了一系列硬性指导意见,特别强调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 近年来,类似的“小过重罚”事件频频曝出,几乎每次出现都会引发舆论强烈关注。那么,近年来都有哪些“小过重罚”的典型事件?事后有关部门是如何认定并果断地强力纠偏的?“小过重罚”事件为何屡禁不止?如何在执法“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上游新闻根据公开报道进行了梳理。 宜宾卖菜大姐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款22万 央媒连发三问: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偏重? 据媒体报道,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2万元,因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
当事采耳店店主李女士称,她原本靠卖菜为生,为增加收入,筹钱加盟了一家耳部护理店,营业两周仅获利500元。因不知开采耳店要申请许可,也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拿不出钱缴纳罚款,以为关门就可以了,没想到会被追加罚款,还被告上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表示,相关罚款“有法可依”。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到店查实,一名员工正在给一老年顾客提供滴耳和按摩耳朵服务。2023年6月19日,该局对涉事采耳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该店涉嫌非法行医,决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以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3月29日,央广网就此事刊发报道《耳部护理店“获利500罚款22万”处罚是否得当?》,对相关方面连发三问:卫健局罚款并申请强制执行是否有法律依据?22万元罚款是否处罚过重? “小过重罚”为何屡惹争议? 文章援引专家观点称,诊疗活动具有一定专业性,一般公众难以准确认知,为避免争议和误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收集证据,对当事方是否真正实施诊疗活动进行认定和告知。专业律师也认为,此次处罚有过度责罚的嫌疑。店主并非知法犯法且获利数额较小,执法应考虑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不可生硬执法,使执法脱离实际。 文章指出,执法部门实施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机械执法和“一刀切”。 3月22日,这起申请强制执行案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布庭审结果。 洛阳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11万 法院裁定不强制执行,还发出“人性化执法”的司法建议 卖菜获利21元,却被罚款合并11万元。河南洛阳市西工区一位三轮车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2023年6月,该起行政非诉案件已生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据报道,卖菜摊主姜某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了一批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该批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销售额为198元,获利21元。行政机关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西工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姜某蔬菜摊销售的姜、菠菜、青椒,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蔬菜总销售收入仅为198元。本案中,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到姜某蔬菜摊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 期间,西工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西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生效后,西工区法院还发出司法建议,就相关行政机关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公正文明人性化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 榆林夫妻店卖5斤芹菜被罚6.6万 国务院督查组质问市监局:过罚相当不? 2022年8月,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罗某夫妻在陕西榆林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2021年10月,他们购进了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罗某夫妻接到检验报告,称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剩余的5斤芹菜,夫妇俩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店主表示,自己肯定有错误,但对于高额处罚他无奈道:“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6万多?” 相关报道中,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问:“你说这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延艳东答:“不相当。我们今天讨论芹菜这个案值,确实还是有点问题。一般一个经营者一年的销售额能有多少?罚六万多元,在处罚上有点过罚不当。” 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成员陈晓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福州老农卖芹菜赚14元,举报立功仍被罚10万 法院称处罚畸重程序违法,不予强制执行 获利14元罚款10万元?2023年6月,福州当地媒体披露,福州市闽侯县一名老农几年前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
据媒体报道,2019年9月11日,家住福州市闽侯县的陈依伯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花122.5元买下70斤芹菜。陈依伯随后来到某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卖给批发商行,赚了14元。隔天,市场监管局抽检了该超市的这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纳了陈依伯的立功表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因陈依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依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明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陈依伯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 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且该案行政程序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大庆一商贩土豆每斤涨6毛被罚30万 市监局认为哄抬物价处罚合理,商贩称不公平 2022年8月底,黑龙江大庆一经营者进价1.2元/斤的土豆,销售价格从1.4元/斤涨至2元/斤被罚30万元,引发广泛关注。 据报道,当年8月20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农批城内王三土豆经营部存在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经查,该经营部进价1.2元/斤的土豆,售价从1.4元/斤涨至2元/斤,最高进销差价率达66.66%。执法人员认为,王三土豆经营部利用其经营规模优势,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恶劣,拟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大庆王三土豆经营部王先生对媒体称,30万元的处罚对自己不是一笔小数目,他不太认可这个处罚,觉得不公平。他说,门店只销售土豆,店面租金为6万元一年,他曾以2元一斤的价格卖出了4千多斤土豆。 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这是家批发商。要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必须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处罚是合理的,这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依据。 “小过重罚”事件为何频频惹争议? 近年来,类似上述的“小过重罚”事件屡有报道,也多次引发争议。这类案件的共性,往往是涉案金额少,涉案人大多属于无心之失,但收到的罚单却数字惊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分析称,“小过重罚”之所以屡次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因为有些法律规范过于“一刀切”,没有区分企业等市场主体和普通个人偶发的违法行为,以前者(企业)为对象制定的规则,不免处罚过严。二、个别执法部门机械执法,狭隘理解裁量基准,没有统筹考虑本领域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导致部分执法活动有悖法理,更无视情理。三、个别执法部门只执法不普法,以执法代替普法,没有充分引导企业和群众合法合规经营,重事后处罚,却忽视了事前、事中的监管和社会公众感受。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小过重罚”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是机械执法,忽视《行政处罚法》作为“总则”的作用。 他说,《行政处罚法》相当于所有行政处罚的总则,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近年引起争议的多起“小过重罚”案件,几乎均是未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造成的。比如福州闽侯老人卖芹菜被罚案中,法院已查明老人并非职业菜贩,也不知晓芹菜不合格,获利金额极低,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 动辄几万元罚款的“小过重罚”,处罚金额不符合群众朴素的认知,表面上是依法处罚,实际上不利于让执法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 如何在执法“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 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要怎样去平衡执法“力度”与“温度”,才能做到既能严格执法,又不会过度损害中微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利益? 卢义杰认为,保护食品安全与维护营商环境不是矛盾的,如果在个案中产生矛盾,通常问题不是出在法律上,而是出在机械适用法律上。他建议,一是精准适用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但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情形,也要坚决适用,大胆、精准地发挥行政处罚法的总则功能,扭转机械执法的错误理念,对“小过”行为进行包容审慎监管;二是建立容错机制,避免动辄无端质疑执法人员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所谓动机,同时减少设置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某种意义上,为一线执法人员松绑,也就是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松绑;三是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从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个维度,对“小过重罚”的执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小过重罚”,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表示,法律要严禁行政机关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相关法律有必要对处罚标准、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条款进一步细化,避免自由裁量弹性过大。 今年2月,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介绍,上述《意见》针对当前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一方面,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换句话说,罚款不能随意,过罚要相当,处罚要精准,规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不能直接用最高额或者最高一档来实施罚款;要坚持大错大罚、小错小罚,不能小错重罚、大错轻罚,把不该罚的罚了,该轻罚的重罚了,该重罚的轻罚了。另一方面,就是两个“严禁”,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另外,要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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