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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医附院使用未经批准诊疗技术及天价假药,涉事部门全部绕行

时间:2021-03-12 19:33 来源:中国法律网  ■  佚名 点击:

近日,青岛的管延福先生反映: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青医附院)将他一双儿女(化名:管怡和管博)所患的 “范可尼贫血症(以下简称先天性再障)”误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其女儿管怡误诊长达10年,治疗费100多万元,医生私自与医药代表交易,使用“三无进口药”。此外,青岛市市北区人口计生局审批不作为,间接导致其儿子管博出生即携带遗传病。现在不但两孩子病情加重,还欠下巨额债务,错失治愈良机导致二名孩子病情加重责任在谁?

为孩子治病10余年 借债100万还卖房

2004年3月,管怡被青医附院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这是一种由多种病因所致的骨髓功能障碍,最佳治疗方法就是骨髓移植。管延福接受医生建议,用青医附院的诊断结果为依据申请生育二胎。结果,管博出生后也被该医院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

同时青医附院“对症下药”,于2011年5月给孩子们使用ATG治疗,其中有一种价格非常昂贵的药,名称是“兔抗人T淋巴免疫球蛋白”。注射一支4478元,治疗5天,就要花费了6万多。

12年的治疗过程,青医附院根本没有对诊断和治疗提出异议,不断的让管延福支付巨额药费,12年来包括卖掉了房子共花费100多万元。

意外发现致病根源 医生与医药代表违法交易

2014年,在偶然中管博被齐鲁医院青岛分院检查出患的是先天性再障。为确诊,他带着孩子分别到了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北京协和医院血液病医院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三家医院均确诊,姐弟俩罹患的都是先天性再障。这意味着,青医附院的诊断是错误的。生育第二个孩子,从医学的角度上讲,是完全错误的。因青医附院误诊误治导致患者已经残疾、必须施行第二次手术医疗的,唯一的治疗办法是骨髓移植。两个孩子骨髓移植,至少每个孩子需要300万元。

女儿误诊一事被查出后,管延福偶然间想起医生与医药代表在病房中的一次交易,怀疑青医附院小儿血液科医生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医药代表私购“抗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这种药物。而且在女儿出院的发票上,也没记录这笔治疗费。

记者曾联系了另外一名签字的患者家属。“当时应该是在休息室,医药代表、医生、患者家属三方在场,我们把钱放下就走了,药我们根本就没拿。”该家属也证实了管延福所说的,医生私下接触医药代表,给患者拿药。

管延福说,他和其他7名孩子家属一同签署了一份联名签字表,集体向青大附院讨说法。在签字表的治疗费用一栏中,记载的交款金额,少则3万,多则6万。其中5笔金额后明确注明“无发票”字样。

管延福提供使用过此药的共22名患者的名单。有的患者有拿到发票,开票单位是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京卫元华”)。2015年9月,患者家长们上访,被转至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南区食药局)。曾拨打12331投诉,受理结果不认可。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辗转获得了一份市南区食药局2014年12月5日,对青医附院小儿血液科主任孙某荣的调查材料。材料中,孙某荣称从2008年10月到2011年11月,他们有十一二笔药(包括管怡使用的ATG),未走采购正规程序外购,均是杨姓医药代表送货,“每一笔用药费用2-6万元。”

奇怪的是,孙某荣虽已承认这些药品属违规外购,但青医附院在2014年12月15日一份文件中变成了:“2011年血液儿童科擅自为住院患儿使用家属外购药品。”

市南区食药局的调查显示:药贩子承认是从京卫元华进的。青医的青大附院院发〔2014〕149号文件称:“医院临时采购的ATG来自青岛华氏医院公司,患儿家属外购药物与青岛华氏医药公司供应药物(包括生产厂家、规格、剂型)完全一致,不是假药。”并信誓旦旦:“我院医生从未贩卖过任何药品,也不存在未走正常渠道的问题。”

京卫元华在一份书面材料里却证实,从2010年1月1日起,一直未销售过该款药品,在职以及离职员工中也没有杨姓医药代表。

“两张药品销售发票复印件的发票号段、发票条形码、发票密码、发票专用章等样式及内容,与我公司发票不符,判断该发票不是我公司出具的发票。”这份材料还显示。

市南区食药局到北京“京卫元华””调查结果为假药,迟迟不予公布。

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给管延福的破案告知书上也说明,涉事医药代表杨某荣涉非法经营违法已是事实,但青医附院违法使用未经批准、没有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生物制剂、注射剂、来路不明的“三无进口药”却未受调查。

青医附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医疗技术治疗,于2011年5月在患者管怡身上使用ATG免疫治疗技术、ATG治疗技术属于第三类医疗技术中的免疫细胞治疗技术。根据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青医附院明显违反规定。

青医附院:不存在误诊误治 涉事部门绕道而行

记者曾电话采访了青大附院相关负责人,对于误诊的说法,院方拒不承认,该负责人说,误诊不是简单的事,须家属提起诉讼,经过医疗鉴定确认。

从2004年发现问题至今,16年的时间里,管延福及其他受害人到处反映,用尽了起诉、鉴定……等各种方法,皆石沉大海。青医附院迫于压力、无奈之下,只做出了所谓不痛不痒的扣奖金“处罚”。

民主与法制社的记者经数月调查发现,青医附院医生还为多个再障患者使用了非正规采购渠道的ATG药物。其中,胶南市的王某(12岁)、莱州市的李某(11岁),在该院接受ATG药物后,分别在2012年、2013年去世。青岛市市南区的周某于今年6月份去世,死时12岁。记者从他们的医嘱或出院记录上看到,所涉药品皆有两个名称:“兔抗人T淋巴免疫球蛋白”和“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

治疗过程中死亡5个孩子,文件中一字未提。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青医附院相关领导对此事态度嚣张,院长王某生(现任青大附院党委书记、董事长)公开叫嚣:“我就是ZF!”(有录音为证)。

2014年,管延福发现青医附院误诊误治,到青岛市市北区卫健局处索要当时审批二胎时提交的青医附院的误导的诊断证明。该局听说是孩子不当出生,发现问题严重,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故意说青医附院出具的相关凭证已经销毁(有录音)。故意掩盖事实。

当事人出于无奈为了证明青医附院误诊误治,误导二胎出生,故提出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即(2014)北行初字第47号案件。

现在管延福以青岛市市北区卫健局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以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整套案卷为依据,向法院提出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1.原告提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原告的合法权益!2. 法院判是无效?还是有效?是法院应尽的义务。青岛市市北区法院直接回避。

原告生育二胎的本意是为了援助一胎,却因青医附院的误诊误治、青岛市市北区卫计委的错误审批,导致先天性遗传性孩子不当出生,违背了原告的意愿。原告提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原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是否有义务确认该行政行为有效还是无效?

管延福无奈之下把市南区药监局告上法庭,希望对方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并故提出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手段取得青医附院违法的相关证据。

管延福到青岛市南法院查知情况,市南法院的人避而不谈。律师代表原告到市南调取案情,市南法院的一位崔姓法官竟然说:刑事案件跟受害者无关:“这是国家机密。”一宗普通案件,俨然变成了“国家机密!”

十余年误诊已负债累累,身心俱疲家徒四壁

青医附院的误诊使一个原本的小康之家债台高筑,陷入本不该有的贫困,后续两个孩子移植骨髓又咋办?四处举债的管延福面对的高额的诉讼费、律师费、医疗费,其艰辛可想而知。

记者了解到:目前管博骨肿瘤骨股颈骨折、出现骨肿瘤需要重新手术,以后很麻烦。管怡血小板太低需要看病,因情况特殊,病情严重。

作为一家当地知名的三级甲等医院,将先天性再障误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医院拒不承认还不予赔偿,不但使患者病情加重,而且更让其家庭陷入贫困,该医院明显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地相关部门应该尽快介入调查,青医附院应当就其对患者造成的因第一次医疗不当所产生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医疗过错致患者二次医疗的费用。

管延福请求上级机关从事实出发,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针对本事件中存在涉及复杂的行政法律依据错误、程序违法和其他问题?相关责任人的应承担的责任等等,给予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也请社会爱心人士多关心关注,让两名正处花样年华的孩子,尽快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尽早康复,融入社会能够快乐成长。

  来源:中国法律网:https://www.5law.cn/gongjianfasi/news/20213/20213121242307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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