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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7种邪教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

时间:2017-01-26 08:53 来源:新京报即时新闻(北京)  ■  佚名 点击:

(原标题:“两高”: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将从重处罚)

新京报快讯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于7种邪教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其中包括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等。

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刑法修改后,如何贯彻落实刑法规定,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的情况日益突出,危害很大,如何把握其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实践普遍反映的问题,《解释》都尽可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此外,新旧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基本平衡,在进一步“严密法网”的同时,保持打击力度不减,防止案件处理大起大落。

《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展邪教组织成员250人以上最高可获刑无期

《解释》明确,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为刑法规定的“邪教组织”。

按照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出台的《解释》明确了适用上述规定的具体13种情形,其中包括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

达到上述数量或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则“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发展邪教组织成员超过二百五十人最高可获刑无期。

记者注意到,共七种邪教犯罪情形将从重处罚,包括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链接:刑九实施后司法解释需配合修改完善

记者了解到,1997年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1999年以来,两高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2015年11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如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内容;增加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定罪处罚的规定。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刑九的施行,现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共同研究起草了新的惩治邪教犯罪司法解释稿。经认真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历时一年多,出台了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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