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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5起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时间:2015-05-25 11:05 来源:人民法制周刊  ■  网络 点击:
人民法制周刊讯(本刊杨斌 通讯员 杨委峰 宋冲)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在我国,行政诉讼虽然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但由于起步较晚,许多人在权利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时仍然习惯于到处信访、找领导。此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案例,以期通过典型行政案例公开,让公众更加了解行政诉讼,了解在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获得法律救济和保护的法律渠道。
        案例一:王某某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情:2012年,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启动了商丘市睢阳区长江鑫苑棚户区改造项目,王某某的房屋在该项目房屋征收的范围内。由于王某某与睢阳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睢阳区政府作出了商睢政征补[2013]1号房屋补偿决定。王某某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商丘市中级人民院审理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方式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均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意义:法院判决鲜明地指出了房屋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产权调换方式存在的问题,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在当前各个地方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不能公平补偿的问题最为突出。房屋是公民的重要生活依靠,对房屋的公平补偿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以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案例二:惠通食品公司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情:李某某系惠通食品公司职工,从事厨师工作。2012年10月20日9时许,李某某在惠通食品公司清洗切菜机的过程中不慎切伤右手。2013年6月19日,商丘市人社局根据李某某的申请,认为李某某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作出工伤认定。惠通食品公司不服认为,李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参加有养老保险,表明与其他企业有劳动关系,与本企业是临时用工的雇佣劳务关系,不应认定工伤,遂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参加有养老保险,但参加养老保险不能否定其与惠通食品公司劳动关系的存在。企业用工期限长短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李某某在惠通食品公司工作过程中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判决驳回惠通食品公司诉讼请求。
        意义: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是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目的和适用条件各不相同。工伤保险侧重于对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进行物质帮助,而养老保险则通过社会保险帮助劳动者老有所养。两者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指出了如果发生工伤,对工伤的认定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为条件,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并不能影响工伤的认定。这也与现代社会中劳动者流动性加大,经常出现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不一致的社会现实情况相吻合。
        案例三:众捷汽车销售公司诉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限制公平竞争权案
        案情:2006年,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商丘市城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出租车采用一汽大众、上海大众、捷达、桑塔纳轿车,鼓励舒适、环保、节能出租车专用车型参与营运,限制低档出租车发展。2010年11月,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征求意见,确定了上海大众桑塔纳畅达、东风雪铁龙爱丽舍、北京现代伊兰特、一汽丰田花冠、奇瑞旗云五个车型。众捷汽车销售公司经营的一汽大众捷达牌车型轿车,其车身标有一汽大众JETTA标志。2013年5月左右,出租车司机王某某等人在众捷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该型车8辆后,到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该车品牌、车型、尺寸不符为由不予办理,众捷汽车销售公司遂提起诉讼。
        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众捷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给王某某的大众牌捷达轿车,其车身标有一汽大众JETTA,是一汽大众有限公司原捷达牌更新后的轿车,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为购买该型车的出租车车主王某某等人办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无法律、法规依据,侵犯了众捷汽车销售公司的公平竞争权。鉴于众捷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该大众牌捷达轿车已作它用,相关人员已购买其他车辆办理了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判决确认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为违法。
        意义: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应当享有的一项制度性权利,行政机关滥用权利限制竞争,会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最终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案件范围。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判,充分发挥了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缓解了社会矛盾。
        案例四:焦某某诉宁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案情:2006年4月24日,焦某某与李某在宁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1日,李某带领另外一女子冒充焦某某,持焦某某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到宁陵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同时办理了离婚登记。焦某某得知后,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宁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宁陵县民政局在未对2006年4月24日焦某某与李某的结婚登记档案进行核实的情形下,为李某和冒名者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了被诉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各方均未上诉。
        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离婚登记的,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初始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才能办理。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错误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法院的判决有力的监督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姜某诉夏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情:姜某系夏邑县城关镇北关村张庄组村民,因张庄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于2014年4月2日向夏邑县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张庄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信息,申请上述信息以公告的形式在张庄组予以公开。夏邑县人民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姜某公开了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编号为150G043034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商政土(2013)12号文件,并告知姜某其他材料可到夏邑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姜某认为夏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与其申请内容不符,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夏邑县人民政府对姜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与姜某申请的内容不符,答复的方式也与姜某要求的方式不符,遂判决夏邑县人民政府对姜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在判后生效后三十日内进行公开。
        意义: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农民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各方面信息知情权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有权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的相关信息申请公开,政府部门也应当及时进行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不仅仅应当对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客观、全面、真实的进行公开,还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公开。本案中,政府作出的答复不符合姜某的申请,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答复行为违法,法院责令政府重新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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