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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村民诉村委会违法征地拆迁被判胜诉

时间:2015-03-20 09:19 来源:中国舆情观察新闻网  ■  网络 点击:

 读开民初【2014】58号民事判决书内外

  2015.3.6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院审理的高新区大里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案作出判决,关于此案判决内外的情况,笔者想对此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基本案情

  原告史怀珠等111人诉被告高新区大里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2013年12月24日立案,2014.7.23开庭审理,2015.3.6作出判决。

  原告的诉请有三个:㈠依法撤销被告2013.6.26颁布的《关于大里村各类附着物搬迁补偿方案的通告》、《关于大里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方案的通告》与2013.7.3颁布的《关于大里村改造搬迁工作时间安排的通告》;㈡请求依法撤销大里村民委员会对郑国土资听告字【2013】205号放弃征地听证权利的决定;请求依法撤销大里村民委员会对郑国土资听告字【2013】552号放弃征地听证的决定;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在大里村改造用地37.9429公顷中对征地调查结果同意征收的决定;㈢判令被申请人立即恢复已拆除的供水设备、已破坏的电力设备、恢复正常供水、供电;对于阻塞交通的路段,两天内全部恢复到原来水平,保障村民的正常生活和通行;判令被申请人对停水、停电、堵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按单项50元/天/户标准(自2014.1.6起计算)。

  被告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被告发布的三个通告依法应予撤销。因被告已经于2015.3.3将上述三个通告自行撤销,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有关撤销上述三个通告的请求,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本院不予重复处理。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㈡,法院认为:原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三个决定,根据调查,认为被告并不存在三份独立的决定,对郑国土资听告字【2013】205号放弃征地听证权利的决定和对郑国土资听告字【2013】552号放弃征地听证的决定,与被告在大里村改造用地37.9429公顷中对征地调查结果同意征收的决定都是在2013年12月23日的《放弃征地听证证明》中体现,对被告于2013.12.23所作《放弃征地听证证明》予以撤销。

  针对原告的第㈢项诉请,法院经调查认为:因原告所主张的停水、停电、堵路均已恢复、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系被告实施了上述行为,被告亦予以否认,故以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诉讼费由被告大里村民委员会承担。

  二、撤销被告三个方案及征用村改用地37.9429公顷等相关决定的理由。

  法院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民主原则、职能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被告应积极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听取广大村民的意见,而被告并未积极申请并组织,是伪造村民代表签字放弃征地听证,这是被告作出有关拆迁安置的三个通告及对待征地事项中违法之处,是被告被判败诉的根本所在。

  笔者认为,该案判决是以程序违法和伪造而判被告败诉的。实际上,本案中法官没有充分运用事实和法律说理。仅被告作出有关拆迁的三个通告的行为,就具备三大违法特征:1.确实存在程序违法;2.被告制定的政策不公平,实体违法;3.被告是违法越权作为的无效行为。本案中,法官仅以程序违法方面简要论理,足见法院是给足了被告面子的。正因论理不够深刻,大大降低了本案典型案例的意义。法院判决被告的三个通告应依法撤销,显示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但以被告于2015.3.3的自行撤销,法院予以确认,不再重复处理,是给足了某行政机关面子。笔者认为,这是相关方面积极运作而生的缓冲剂,决非被告的主动理性作为。

  三、对本案判决结果的看法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法判决,体现国家意志,具备法律效力。

  该案中,事实上原告是完全胜诉的,被告是败诉者,判决结果显示了法院判决的公正性。这判决结果对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城镇化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四、判决得来阻力重重,十分艰难。

  1.立案难:该案本是一个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立案4个方面的条件,依据123条之规定是必须受理应予7日内立案的案件,但原告是被该院百般阻挠,历经119天才受理。受侵害的原告出于对法律尊严、权威的崇信,多次与法院交涉,针对该院涉拆不立案的反动政策及顽固表现。原告发出罢免立案庭长和法院长资格的请愿,数次向市、省、中央、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院及习总书记反映,最后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并依法获准,到上级的相关意见、省人大的函件、高院的作为,市中院的明确表态,市公安局和郑东新区公安分局的积极作为,该院才予以立案。本案提出立案时,原告是268家,119天后,只剩下三十多家。该院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诉权。

  2.审理难

  该案于2013.12.24立案,2014.7.23开庭审理,历经7个月。其间原告未见到该院院长延期批准文书,显示法院的行为亦未按审限规定,审理之后又拖延六个多月未判结,当然,此问题绝非法官的问题,暴露出地方行政和法院领导等诸多因素在执行四中全会决定和以法律为准绳方面的负面影响客观存在。

  3.结案难

  该院未受法律审限的约束,没有本院院长的批准,未在六个月内审结,未见到市中院延时批准文书,超过一年未结案,在原告迫切要求及时结案、落实民事诉讼及时公正的核心原则,否则要将问题向市、省、中央反映的强大压力下,法院于2015.3.6才被迫结案。

  原告于2015.3.5挤出一个院长接待机会,主管院长讲,判结此案,会影响高新区、影响郑州市、影响全省、影响全国。看来,主管院长担心太多,判结此案,就是没担心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没担心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能否落实,没担心司法为民的宗旨能否落实,没担心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也有高新区曾抱怨法院,你们为什么要立这个案。还有民间人士讲,这个案要是能开庭、能判决,鸡子都尿了。看来,尽管依法治国是宪法原则,是全党的决定,是国务院的决定,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国家意志,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但是,真正落实下来,客观上消极因素还是存在的。这正说明,落实四中全会决定,还任重道远。

  五、解决大里村拆迁遗留问题的出路何在?

  1.案中,大里城中村改造的定性是错误的。

  案中,因制定、发布实施大里村城中村改造的单位是村两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称是村民自治行为,不是高新区的行政行为,故本案以民事立案、审理。

  事实上征地、拆迁,根本不是村民自治的群众组织解决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是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定职责。高新区管委会应依法履行大里村城中村改造主体的职责,应当认识到前段工作中存在违法的问题,主动担当,依法纠错,及时处理大里村拆迁遗留问题。只有如此才会加快推进大里村改的工作进程。

  如果高新区不能把工作扭转到依法按政策的轨道,那么,由此产生高新区不依法履职的影响将比用不合法办法拆掉几十个村的后果还严重。

  2.法院可继续帮政府解决问题,既是实现案结事了的法院职能,又是践行司法为民,促进依法行政的实绩。

  3.被告村两委会应该深刻认识到违法作为不对,因为此事是特别重大事项,应该看到原告不追究被告违法责任是有气量的。被告应该对给原告造成事实侵害诚恳反省,应该表现出诚意,推进今后的工作。

  4.原告非常理性,其要求皆于法有据,也很理解和支持城镇化,支持高新区的工作,很是顾大局,请高新区主导,原则上确定按市政府【2012】173号文,结合大里的实际,与村委会一块协商,尽快解决好问题,促进回迁建设,皆大欢喜。

  此状况下,拆迁责任人和行为人若再不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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