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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执行新规:法拍房由法院负责腾退 股权可“无底价拍卖”

时间:2021-12-22 11:5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佚名 点击:

原标题:最高法执行新规: 法拍房由法院负责腾退 股权可“无底价拍卖”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 李玉敏 北京报道

  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会上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和一批涉执信访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介绍,2019年至2021年11月近三年时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321.4万件,执结2963.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39万亿元。与此同时,一些长期困扰执行工作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仍未根本解决,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发现,最高院新出台的两份关于执行的文件,有诸多新的做法。比如,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还有针对股权执行中的评估难问题,最高院这次明确,在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股权实际情况进行“无底价拍卖”,但起拍价要适当高于执行费用。

  探索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机制

  发布会上,最高院执行局有关领导也坦言,从全国第一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情况看,执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占比较高,执行领域仍是廉政风险高发地。客观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监管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

  根据《意见》,将全方位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

  《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人民法院文书、电子卷宗自动生成,关键节点自动提醒等智能化功能,实现四级法院对执行程序关键节点可视化监管。明确要求财产处置参考价一律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确定,彻底消除人为操纵评估的权力空间。同时,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机制,赋予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自行处置财产的权利,减少其对评估价格、财产处置行为的异议。

  在及时查封财产方面,最高院也要求,执行部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发起查询,查询范围应覆盖系统已开通查询功能的全部财产类型。

  《意见》表示,“对不动产等标的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财产,被执行人认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过低、申请自行处置的,在可控制其拍卖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公开拍卖;有确定的交易对象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能够满足执行债权额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直接交易。自行处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意见》还对执行案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全面推行“一案一账号”管理模式,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一旦明确接受执行案款账户的,执行人员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将案款打入指定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同时配套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对案款收发节点、程序等予以规范,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款项混同、边清边积顽疾。

  在“一案一账号”要求中,最高院还表示,“历史性执行案件往来款必须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甄别完毕,在此之后不得出现无法与执行案件对应的不明款。彻底解决款项混同、边清边积顽疾”。

  股权难评估可无底价拍卖

  至于股权执行中的规则不明确、评估难等问题,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要求,冻结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公司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

  至于评估难的问题,《规定》明确:一是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公司提供。如相关主体拒不提供的,不仅可以强制提取,而且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为确保评估机构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并依此确定被执行人股权价值,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三是在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股权实际情况进行“无底价拍卖”,但起拍价要适当高于执行费用。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对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评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够有力推动股权处置工作,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股权长期冻结不处置造成的司法和社会资源浪费。

  在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方面,《规定》要求,冻结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报告;未报告即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处罚。若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过这些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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