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日起正式施行。教育部今日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部分的要求。新规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一章有17条、约2000字;《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共8章、63条、近9000字,重点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问题,系统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 《规定》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但是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规定》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调查和认定,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等。同时,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规定》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四类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到相关刑事处罚的、因吸毒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学生等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实施其他被纳入从业禁止范围行为的。对于教职工队伍中的极少数害群之马侵害学生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 在监督措施方面,《规定》提出,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教育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介绍,新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一章所有规定都提出了具体落实的要求。特别是就社会高度关注的学生欺凌和防性侵问题,制定了“专门保护”一章。在强调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零容忍”这一基本原则基础上,具体规定了教职工应当制止的常见学生欺凌行为以及教职工和进校人员不得实施的性侵和性骚扰行为等具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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